《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 文】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 例】
案号:(2015)淮中民终字第00259号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冯某至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23日,公司因故停产,并通知公司所有工人放假等待上班通知。2013年11月27日,公司营业期限到期,现已不再经营,正在协调被政府收购事宜。
2014年10月20日,冯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
2013年11月27日,公司营业执照到期,未再申请延期,且未经营,符合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
【解 析】
一、条文解析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法人终止的情形。
法人的终止也叫法人的消灭,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后因其民事主体资格消失,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法人解散的情形。
法人终止与法人解散不是并列的概念,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情形之一,第六十九条将法人解除的情形又进行了列举。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终止及解散的情形只能法定,且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具体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与法人终止的关系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该条文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第二、三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第四、五项)。
法人是用人单位的一种,且是最为重要、数量最多的用人单位。
按理论来说,法人终止的情形也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情形,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劳动合同即终止。
但仔细对照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情形和《民法典》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法人终止、解散的情形,二者并非一一对应该的关系。
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应的是第六十八条的第二项;
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对应该是第六十九条的第二、三、四项。
仔细对照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缺少了《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的第一项情形,即“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得到了解决,其第四十八条进行了补充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当法人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时,法人终止即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劳动合同因不符合主体资格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三、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是解除还是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解释作为对法律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只能对法律进行解释。所以,新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支付经济补偿,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解除。
笔者认为,这个要分具体情形而定:
经营期限届满,完成法定的清算流程,并完成注销登记,不再继续以法人名义经营的,性质上为劳动合同的终止。笔者第二点的分析,是基于此种情形。
经营期限届满,未完成法定清算流程,未进行注销登记,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还在,因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性质上为劳动合同的解除。
当性质上为劳动合同解除时,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第一项或第四十条的第三项。
具体使用路径为: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解除时,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可以认定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解除时,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可以认定是用人单位已经无法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
无论哪种情形解除,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 结】
1、法人终止,法人主体资格消失,作为用人单位时,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2、《民法典》规定的法人终止情形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是对应关系;
3、经营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的,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未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为劳动合同的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