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于2020年6月23日经李某介绍,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新民居社区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7月5日,邓某在工作中受伤。为主张工伤赔偿事宜,他申请了仲裁。
据邓某诉称,该工程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王某,王某招用了他并进行管理。发生工伤后,他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在仲裁中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王某作为第三人,要求确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经庭审查明,王某的工程项目承包自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该项目的经理张某,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邓某由王某以个人名义雇用,由王某为邓某发放工资。
邓某受伤后,王某垫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另根据庭审调查和调取证据证实,王某独资注册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自己,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了王某承包的工程项目,即邓某所在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工程项目期间,该公司为正常存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