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甘先生:
南京某温泉公司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录用通知,原告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向上一家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被告取消录用的行为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
原告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及提供相关电子文档的行为均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为签订劳动合同所做的准备,但被告最终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使原告处于失业状态,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结合录用通知载明的工资标准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准备情况及待业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20000元。
被告南京某温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甘某20000元;
驳回原告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