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2020年1月6日,因其父病重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安徽老家处理丧事。1月31日,物业公司以王某累计旷工超过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3月27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物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8月4日诉至法院。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父去世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物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工资、赔偿金等。该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既要有刚性,也要有同理心。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尊重公序良俗。本案中劳动者为父奔丧被用人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辞退,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以公认的情理展示了司法的温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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